第一金人壽
第一吉美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限特定通路銷售)
躉繳
6年期
2年期
躉繳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身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保險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三款金額最大者之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採躉繳、二年期繳者: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倍。保險費採六年期繳者: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採躉繳、二年期繳者: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倍。保險費採六年期繳者: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完全失能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三款金額最大者之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採躉繳、二年期繳者: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倍。保險費採六年期繳者: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採躉繳、二年期繳者: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倍。保險費採六年期繳者: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期滿領回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一百零九歲之保險單年度末「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三款金額最大者之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採躉繳、二年期繳者: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倍。保險費採六年期繳者: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採躉繳、二年期繳者: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倍。保險費採六年期繳者: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增值回饋
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保險公司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仍生存之每一「保單週年日」, 按「前一保單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減去保險契約預定利率(躉繳、二年期繳:1.00%,六年期繳:1.75%)之差值,乘以前一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金額。「前一保單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若低於保險契約預定利率,則該保單年度無「增值回饋分享金」。
其他(提前給付)
提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且繳費期間屆滿後,同時符合下列二項條件者,得向保險公司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其金額以申請當時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金額的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並經保險公司審查同意後給付之。
一、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
二、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生命末期」。
第一項「提前給付保險金」最高不得超過十五萬美元,且以給付一次為限。
保險契約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
一、已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二、距保險期間屆滿日未滿一年。
一、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
二、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生命末期」。
第一項「提前給付保險金」最高不得超過十五萬美元,且以給付一次為限。
保險契約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
一、已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二、距保險期間屆滿日未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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