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安達人壽意保無憂定期保險(T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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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保無憂定期保險(TPI)(原康健)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
意外傷害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
  •  
    1,000,000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
  •  
    3,000,000
意外失能
意外失能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一般意外傷害失能
  •  
    最高1,000,000
特定意外傷害失能
  •  
    最高3,000,000
特定輔具
特定輔具
骨折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
20,000
身故
身故
非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給付「所繳保險費總和」x150%
完全失能
完全失能
非意外完全失能保險金
給付「所繳保險費總和」x150%
特定醫材
特定醫材
人工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30,000/每次每側
人工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30,000/每次每側
-備註-
  •  
    註1:本保險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  
    註2:本保險所稱「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下列意外傷害事故:
    一、交通意外事故。
    二、於海外停留期間內發生保單條款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  
    註3:本保險所稱「交通意外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下列意外傷害事故:
    一、被保險人因駕駛或搭乘汽車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被車輛或大眾運輸工具碰撞所致者。
    本保險所稱「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之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且對不特定人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陸上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行駛於台、澎、金、馬地區營業用之機動車輛,但不包括機車和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登記為自用者。
    ˙水上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行駛台、澎、金、馬固定航線之機動船舶。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行駛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  
    註4:本保險所稱「海外停留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前往台、澎、金、馬以外之地區,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離境後,至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入境止之期間。海外停留期間每次最高以出境日起算九十日為限。
  •  
    註5:【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該意外傷害事故如係為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者,本公司除按前述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特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給付詳細內容或限制條件,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四條。
  •  
    註6:【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乘以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該意外傷害事故如係為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者,本公司除按前述給付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特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給付詳細內容或限制條件,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六條。
  •  
    註7:本保險所稱之「骨折輔助器材」,係指幫助被保險人復健的輔助器材,如學步器、輪椅或枴杖。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且確定因傷害事故蒙受骨折,並於治療期間經醫師診斷需要輔助器材協助復健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給付「骨折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人工膝(髖)關節置換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人工膝(髖)關節置換者,每次置換每側關節時,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給付「人工膝(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  
    註8:以投保金額100萬元為例,最高補償及購置補助金 8 萬元 (骨折輔助器材+人工髖關節醫材+人工膝關節醫材) 骨折輔助器材補償金100萬元 x 2%=2萬元+人工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金100萬元 X 3%=3萬元+人工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金100萬元 X 3%=3萬元=8萬元(給付詳細內容或限制條件,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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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9: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之附表二所列各級失能後身故者,並符合「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總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該意外傷害事故如係為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者,則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兩倍為限。但若受益人已受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與已受領金額之間差額負給付責任,詳見本保單條款第二十條。
  •  
    註10:訂立本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註11:本保險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同意承保並記載於保險單面頁之金額,如有變更或辦理減額繳清,依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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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12: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五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  
    註13: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之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五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註14:本保險所稱「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之給付詳細內容或限制條件,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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