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三商美邦人壽新33醫靠醫療定期健康保險(NSEHI)-計畫D
三商美邦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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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33醫靠醫療定期健康保險(NSEHI)

計畫D
計畫A
計畫B
計畫C
計畫D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醫療實支實付
醫療實支實付
繳費期滿後-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型)
3,000
繳費期滿後-住院醫療及手術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型)
300,000
門診手術實支
門診手術實支
繳費期滿後-門診手術保險金(實支實付型)
25,000
住院日額
住院日額
繳費期間內-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3,000
繳費期滿後-住院日額保險金(日額給付 型)
3,000
特別病房增額
特別病房增額
繳費期間內-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日額
6,000
期滿領回
期滿領回
滿期保險金
保險費總和的1.06倍扣除累計已領之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之各項保險金給付總額之餘額
身故
身故
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
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
  •  
    保險費總和的1.06倍扣除累計已領之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之各項保險金給付總額之餘額
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
  •  
    給付「累計所繳保險費」。
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
  •  
    退還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保險金限額
1,500,000
-備註-
  •  
    註1: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住院日額保險金(日額給付型)」及「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型)」之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  
    註2:本保險之「住院醫療保險金」及「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累計給付總額上限為被保險人投保計劃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千倍;「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及手術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型)」、「住院日額保險金(日額給付型)」及「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型)」累計給付總額上限為「保險費總和」的三點三倍,達給付上限則其效力即行終止。
  •  
    註3:被保險人因條款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被保險人非因條款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非傷害險部分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  
    註4:繳費期滿後,倘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住院診療時,可由實支實付型或日額給付型二者擇一給付(不含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型))。
  •  
    註5:「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及手術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型)」及「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型)」之給付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住院診療或門診手術者;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接受住院診療或門診手術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時,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的各項費用乘以百分之六十六之計算,合併其他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各項費用給付,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  
    註6:「保險費總和」,依給付項目而定,如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係指依被保險人投保計畫對應本契約費率表所載年繳保費,乘以「被保險人身故日」或「繳費期間屆滿日」(以較早發生日為準)對應保單年度所計算之金額;如為給付「滿期保險金」或繳費期間屆滿後各項保險金累計給付總額上限,則係指依被保險人投保計畫對應本契約費率表所載年繳保費,乘以「繳費期間屆滿日」對應保單年度所計算之金額,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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