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三商美邦人壽愛關心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IKC)
三商美邦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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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關心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IKC)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健保重大傷病
健保重大傷病
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1保單年度:
  •  
    保險費總和x1.06倍
第2保單年度~
  •  
    繳費期間內
    •  
      慢性精神病:保險金額x30%及保險費總和兩者取最大值給付
    •  
      除慢性精神病以外之重大傷病: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總和兩者取最大值給付
  •  
    繳費期滿後
    •  
      慢性精神病:保險金額x33%及保險費總和兩者取最大值給付
    •  
      除慢性精神病以外之重大傷病:保險金額x1.1倍及保險費總和兩者取最大值給付
保費豁免
保費豁免
豁免保險費
因疾病或意外導致第二至六級失能豁免本契約(不含附加於本契約之附約)有效期間內之應繳保險費,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期滿領回
期滿領回
祝壽保險金
保險金額x1.1倍及保險費總和兩者取最大值給付
身故
身故
身故保險金或喪費用保險金
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三者取最大值給付
完全失能
完全失能
完全失能保險金
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三者取最大值給付
-備註-
  •  
    註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約定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或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給付後契約效力終止。若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重大傷病保險金」內給付。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傷病」者,本公司僅針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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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後身故或發生完全失能情事之一且未曾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或完全失能者,改給付或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利息以2%年複利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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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3:被保險人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如同時符合條款約定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若「完全失能保險金」較「重大傷病保險金」給付金額較高者,則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保險公司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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