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三商美邦人壽珍愛樂活長期照顧終身保險(JLTC)
三商美邦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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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愛樂活長期照顧終身保險(JLTC)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失能分期金
失能分期金
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
保險金額×24倍×分期保險金係數
長照分期金
長照分期金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保險金額×24倍×分期保險金係數
保費豁免
保費豁免
豁免保險費
因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所列第1~6級失能或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並且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加之契約及附加條款)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應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期滿領回
期滿領回
祝壽保險金
「保險費總和」扣除滿期時本契約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身故
身故
累計所繳保險費之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險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
  •  
    退還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給付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
  •  
    「保險費總和」扣除身故時本契約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
  •  
    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給付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備註-
  •  
    註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且未同時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按「保險金額」的24倍給付第一次「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自「免責期間」屆滿翌日
    起每屆滿一年之日,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24倍乘以分期保險金係數後之金額給付第二次(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
    保險金」。被保險人於「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致成符合完全失能者,僅按條款約定繼續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本保險所稱「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達90日之期間。
  •  
    註2: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且至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4倍給付第一次「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並自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起每屆滿一年之日,被保險人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24倍乘以分期保險金係數後之金額給付第二次(含)以後之「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同時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或於「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再次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僅給付其中一項完全失能程度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且同時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僅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致成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僅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
  •  
    註3:分期保險金係數詳見DM,「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僅擇一給付,二者合計最高以20次為限,且累計給付達20次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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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4: 若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總額如超過「保險費總和」,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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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5:「長期照顧狀態」豁免保險費期間,若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約定之事由致本公司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本公司自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下一保單年度起暫停豁免保險費。要保人應於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下一保單年度起繼續交付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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