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U09C0)
精選
- 第4年末保價>總繳保費,第6年末保價約為總繳保費的109%,每年保價持續增值
- 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障彈性自主規劃
- 保險金可選分期給付,發揮類信託功能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按下列三者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所得之金額。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所得之金額。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按下列三者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所得之金額。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所得之金額。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台灣人壽按保險年齡110歲屆滿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台灣人壽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除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者,按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三項約定辦理外,將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現金給付
三、儲存生息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現金給付
三、儲存生息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旦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保險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己繳保險費之末滿期保險費。
其他(提前給付)
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且繳費期滿後,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生命末期狀態,台灣人壽按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金額給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其金額最高以申請當時「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50%或100萬美元之較小者為限前項「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之給付,應以扣除下列金額後之餘額給付,並以一次為限,經台灣人壽審查同意後,給付予被保險人:
一、按本保險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複利計算自保險金給付日起六個月的利息。但若保險金給付日至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扣除該期間的利息。
二、保險單借款的本息。
三、欠繳、墊繳保險費本息。
二、保險單借款的本息。
三、欠繳、墊繳保險費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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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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