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凱基人壽健康樂活醫療終身保險(MAHUAA)
凱基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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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樂活醫療終身保險(MAHUAA)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住院日額
住院日額
住院日額保險金
自第1日起至第30日之部分
住院保險金日額X1倍X住院日數
自第31日以後之部分
住院保險金日額X2倍X住院日數
特別病房增額
特別病房增額
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
住院保險金日額X2倍X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住院日數
住院手術
住院手術
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住院保險金日額X5倍
手術醫療保險金
住院保險金日額X手術項目及給付倍數表(3倍~80倍)
重大手術
重大手術
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
住院保險金日額X0.5倍X手術項目及給付倍數表(50倍~80倍)
特定處置
特定處置
特定處置保險金
住院保險金日額X特定處置項目及給付倍數表(0.5倍~40倍)
特定醫材
特定醫材
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
第1及第2保險單年度
住院保險金日額X10倍
第3保險單年度及以後
住院保險金日額X20倍
期滿領回
期滿領回
祝壽保險金(100歲仍生存者)
應已繳保險費×1.06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一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之餘額
身故
身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16歲以上:
應已繳保險費×1.06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一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之餘額
未達16歲: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其他意外保障
其他意外保障
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住院保險金日額X創傷縫合處置項目及給付倍數表(0.5倍~3倍)
特定傷病
特定傷病
特定傷病關懷保險金
住院保險金日額X50倍
-備註-
  •  
    各項保險金累計之總給付金額上限為住院保險金日額X5,000倍
  •  
    註1: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稱「精神疾病」住院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同一保單年度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90日為限。
  •  
    註2:中國人壽於同一日內僅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付。
  •  
    註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接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十項第二款所稱之「手術」者,中國人壽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保單條款附表一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按「住院保險金日額」乘以相對應之手術給付倍數,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  
    註4:被保險人所接受之「特定處置」,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項目內,中國人壽不負給付「特定處置保險金」之責任。
  •  
    註5:被保險人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已申領「手術醫療保險金」者,不再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  
    註6: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項目內,中國人壽不負給付「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之責任。
  •  
    註7:「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所稱之手術如下:(1) 人工水晶體植入術。(2) 全膝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膝關節再置換手術。(3) 全股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髖關節再置換手術。(4)心臟血管支架置放術。(5) 心律調節器植入術。(6) 腦室腹腔分流手術。(7) 心室輔助裝置植入術。(8) 兩個瓣膜換置手術、三個瓣膜換置手術或主動脈瓣或二尖瓣或三尖瓣之置換手術。
  •  
    註8:特定傷病項目範圍: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癱瘓(重度)、嚴重頭部創傷、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巴金森氏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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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9: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死亡者,中國人壽改以下列方式給付,不適用保單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約定。(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中國人壽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2)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中國人壽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七項及第八項約定辦理。
  •  
    註10:如中國人壽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保單條款第二十一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應已繳保險費」之1.06倍,中國人壽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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