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台新人壽新享健康特定傷病終身保險(NDLB)
台新人壽
台新人壽

新享健康特定傷病終身保險(NDLB)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特定傷病
特定傷病
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初次罹患本契約定義之「特定傷病」者,台新人壽依本契約給付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給付金額為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的106%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中之最大者,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契約定義之「輕度特定傷病」者,台新人壽依本契約給付「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的10%。
期滿領回
期滿領回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台新人壽依本契約給付「祝壽保險金」。給付金額為已經過期間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給付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
身故
身故保險金
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依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值:
被保險人未屆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者,給付金額為所繳保險費;
自屆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給付金額為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的106%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中之大者,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於滿15足歲前死亡者,台新人壽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完全失能
完全失能
完全失能保險金
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依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值:
被保險人未屆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者,給付金額為所繳保險費;
自屆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給付金額為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的106%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中之大者,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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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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