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南山人壽輕憶陪伴長期照顧健康保險(HDLTC)
南山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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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憶陪伴長期照顧健康保險(HDLTC)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長照一次金
長照一次金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認知功能障礙: 1.2 ×「保險金額」×「健康促進係數」
生理功能障礙:「保險金額」×「健康促進係數」
長照分期金
長照分期金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認知功能障礙: 1.2 ×「保險金額」
生理功能障礙:「保險金額」
認知障礙一次金
認知障礙一次金
輕度失智保險金
診斷確定於第1保單年度者:「年繳應繳保險費」×10%
診斷確定於第2保單年度(含)以後者:
「保險金額」×10%×「健康促進係數」
保費豁免
保費豁免
豁免保險費
達1∼6級失能 或 長期照顧狀態期間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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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a: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初期」者,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輕度失智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1次為限。
  •  
    註b: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倘該次如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同時符合保單條款約定之「生理功能障礙」及「認知功能障礙」者,按「認知功能障礙」之金額給付。
  •  
    註c: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如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同時符合保單條款約定之「生理功能障礙」及「認知功能障礙」者,按「認知功能障礙」之金額給付。
  •  
    註d:倘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約定之「生理功能障礙」,於本公司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期間內,被保險人嗣後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將改按該次「認知功能障礙」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  
    註e:本保險所稱「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達90日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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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f: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約定開始領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者,倘於保險期間屆滿(保險年齡達95歲之保單年度末)後,仍持續符合「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申領條件者,本公司仍繼續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但至多給付至下述三者較早屆至者為限。
    1.被保險人身故 2.累計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次數達15次 3.「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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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g:長期照顧狀態豁免保險費期間,若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約定之事由致本公司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本公司自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下一保單年度起暫停豁免保險費。要保人應於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下一保單年度起繼續交付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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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h:健康促進係數之計算(僅限投保當時保險年齡達16歲(含)以上者適用):被保險人應於第二保單年度之第八個月起至健康檢查通知單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持通知單至本公司指定之醫療院所完成「身體健康檢查」。依「身體健康檢查」結果審核其所對應之體位類型,並於第三保單年度起適用對應體位之「健康促進係數」。被保險人應於通知單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完成「身體健康檢查」,如逾期未完成者,將適用A級體位之「健康促進係數」。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投保生效日起至第二保單年度末,將適用A級體位之「健康促進係數」。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第16條。
  •  
    註i:年繳應繳保險費:係指「保險金額」乘以「最近1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之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保險公司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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