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富邦人壽和馨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附約(LAR)
富邦人壽
富邦人壽

和馨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附約(LAR)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長照一次金
長照一次金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保險金額x12倍
長照分期金
長照分期金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保險金額x2倍x分期保險金係數
保費豁免
保費豁免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後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富邦人壽豁免診斷確定日後之本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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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1: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富邦人壽按免責期間屆滿時之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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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2: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富邦人壽於免責期間屆滿翌日及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月依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倍乘以條款附表二累計給付年度對應之係數,依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前項情形,被保險人於免責期間屆滿翌日的週年日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富邦人壽按各該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倍乘以條款附表二累計給付年度對應之係數,依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亦均按月依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倍乘以條款附表二累計給付年度對應之係數,依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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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二項所稱免責期間屆滿翌日之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免責期間屆滿翌日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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