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富邦人壽和馨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附約(LAR1)
富邦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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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馨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附約(LAR1)

精選
  • 純長照,保障至95歲,最高給付180月
  • 每年單利增額3%,減輕通膨壓力
  • 繳期同保期,平準保費,享長照豁免
更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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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一張「消費型長照險」,當符合長照狀態時,可理賠一次金,並 每月給付 分期保險金,分期保險金有增額設計,每年單利增額3%。分期金最高給付180次(相當於15年),至被保險人身故、不再符合長照狀態或滿95歲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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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可以保障至95歲,期滿時保單效力即終止,不再給付保險金。繳費年期同保險年期,保費固定不變。有豁免設計,發生理賠事故後不需要再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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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一張附約,需要搭配終身型主約投保。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長照一次金
長照一次金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保險金額x12倍
長照分期金
長照分期金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保險金額x2倍x分期保險金係數
保費豁免
保費豁免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後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富邦人壽豁免診斷確定日後之本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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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1: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富邦人壽按免責期間屆滿時之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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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2: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富邦人壽於免責期間屆滿翌日及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月依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倍乘以條款附表二累計給付年度對應之係數,依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前項情形,被保險人於免責期間屆滿翌日的週年日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富邦人壽按各該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倍乘以條款附表二累計給付年度對應之係數,依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亦均按月依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倍乘以條款附表二累計給付年度對應之係數,依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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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二項所稱免責期間屆滿翌日之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免責期間屆滿翌日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
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保險公司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FAQ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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