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第一金人壽享平安保本防癌保險(WHO1)
第一金人壽
第一金人壽

享平安保本防癌保險(WHO1)

精選
  • •可保障至80歲
  • •初期及輕度癌症給付保額15%、重度癌症給付保額110%
  • •大眾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可享多倍保障
  • •80歲滿期保險金可領回總繳保費*106%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重度癌症一次給付
重度癌症一次給付
癌症(重度)保險金
第一至第二保單年度內:
「應繳保險費總和」x 110%
第三保單年度(含)及以後,下列三者取其最大值:
(1)「保險金額」x 110%
(2)「應繳保險費總和」x 110%
(3) 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輕度癌症
輕度癌症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第一至第二保單年度內:
「應繳保險費總和」x 110%
第三保單年度(含)及以後:
「保險金額」x 15%
保費豁免
保費豁免
豁免保險費
因遭受「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經「醫師」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應繳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本契約繼續有效,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期滿領回
期滿領回
滿期保險金
保險年齡八十歲之保單年度屆滿日仍生存且契約有效時,給付金額:「應繳保險費總和」 x 106%
身故
身故
所繳保險費的 退還、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給付金額如下
1.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下列兩者取其較大值:
(1) 應繳保險費總和 x 106%
(2) 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2.滿十五足歲後~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所繳保險費
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後,因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造成身故,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交通意外
交通意外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搭乘陸地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的1倍
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的2倍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的3倍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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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1:「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保單年度數」乘以保險金額乘以本契約適用之年繳標準體保險費未折扣費率,其中「保單年度數」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時或本契約約定之「癌症」診斷確定時,所經過保險單年度(含身故或本契約約定之「癌症」診斷確定當年保單年度)之年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  
    註2:「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執照,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含加班班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對大眾開放且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交通運輸工具,不包括僅供公私立特定機構、團體或個人專用之包車、包機或包船。
  •  
    註3:癌症(初期)-(一)原位癌或零期癌。(二)第一期惡性類癌。(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癌症(輕度)-(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二)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三)第一期前列腺癌。(四)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六)邊緣性卵巢癌。(七)第一期黑色素瘤。(八)第一期乳癌。(九)第一期子宮頸癌。(十)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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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4:癌症(重度):癌症(初期)和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  
    註5:「初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從未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罹患「癌症」,而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一日開始,經「醫院」或「醫師」病理組織切片檢查或血液學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癌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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