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富邦人壽新安心寶倍終身健康保險(HIW4)
富邦人壽
富邦人壽

新安心寶倍終身健康保險(HIW4)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住院日額
住院日額
住院醫療保險金
30天內: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1倍×實際住院日數
31天以上: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2倍×實際住院日數
(前30天: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1倍;第31天起: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2倍)
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0.5倍×實際住院日數
特別病房增額
特別病房增額
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3倍×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
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6倍×實際入住燒燙傷中心日數
住院手術
住院手術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3.5倍
門診手術
門診手術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1.5倍
住院前後門診
住院前後門診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0.25倍×實際門診日數
無理賠回饋
無理賠回饋
健康增值保險金
無理賠紀錄期間
2年(含)以上未滿3年 10%
3年(含)以上未滿4年 20%
4年(含)以上未滿5年 30%
5年(含)以上未滿6年 40%
6年(含)以上未滿7年 50%
7年(含)以上 60%
保費豁免
保費豁免
完全失能豁免保險費
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2~6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期滿領回
期滿領回
祝壽保險金
「年繳保險費總和」 ×1.12倍扣除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其他醫療給付
其他醫療給付
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3倍
身故
身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年繳保險費總和」 ×1.12倍扣除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失能分期金
失能分期金
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該期間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120倍給付。
-備註-
  •  
    醫療給付之限制:各項醫療保險金總額,合計最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3,000倍為限。
  •  
    註1: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但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僅以90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14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及其限制,均視為一次住院辦理。但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  
    註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屆滿69歲起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3倍給付「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
    前項情形,倘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屆滿69歲前即已住院,而於保險年齡屆滿69歲以後始辦理出院者,本公司就該次住院不另給付「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僅給付一次「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
  •  
    註3:被保險人依條款約定申請上述第1~8項保險金時,若被保險人於本次保險事故日前,未曾在無理賠紀錄期間內發生前述各項保險事故之一者,本公司按上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額比率乘以本次依條款約定之保險金總額給付。若被保險人於前述之本次保險事故發生日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前再發生上述第1~8項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按前述約定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不受前述無理賠紀錄期間之限制。
    ※「無理賠紀錄期間」之計算係自下列日期中最接近本次保險事故發生日起算:1.本契約生效日。2.前次保險事故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3.本契約復效日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  
    註4:「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當上述1~8項之給付已達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3,000倍時,本公司不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之責。
  •  
    註5: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身故者,富邦人壽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富邦人壽應將年繳保險費總和退還予要保人,但被保險人依上述第1~9項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應予扣除。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富邦人壽應按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被保險人依上述第1~9項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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