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富邦人壽新鍾愛寶倍終身健康保險(HJA3)
富邦人壽
富邦人壽

新鍾愛寶倍終身健康保險(HJA3)

精選
  • •醫療險主約可單獨投保,保障可至110歲
  • •提供住院日額*3000倍之醫療帳戶保障
  • •無理賠紀錄期間達特定年度起,醫療保障增額20%~80%
  • •身故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總繳保費*1.06扣除已領醫療理賠金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住院日額
住院日額
住院醫療保險金(同一次住院)
30日(含)以內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1倍×實際住院日數
第31日(含)~第90日(含)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2倍×實際住院日數
第91日(含)以上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3倍×實際住院日數
(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50%×「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日數
特別病房增額
特別病房增額
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2倍×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
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4倍×實際入住燒燙傷中心日數
住院手術
住院手術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10倍×手術項目給付比率表所列比率(4%~500%)
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3倍
門診手術
門診手術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2倍
住院前後門診
住院前後門診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25%×實際門診日數
無理賠回饋
無理賠回饋
健康增值保險金
無理賠紀錄期間/增額比率
2年(含)以上但未滿4年:20%
4年(含)以上但未滿6年:40%
6年(含)以上但未滿8年:60%
8年(含)以上:80%
保費豁免
保費豁免
完全失能豁免保險費
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重大疾病豁免保險費
豁免重大疾病保險事故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期滿領回
期滿領回
祝壽保險金
「年繳保險費總和」×1.06倍,扣除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其他醫療給付
其他醫療給付
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50%×「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日數
身故
身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年繳保險費總和」×1.06倍,扣除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意外住院
意外住院
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1倍×實際住院日數
(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其他意外保障
其他意外保障
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2倍
輕度癌症
輕度癌症
癌症(輕度)保險金(限一次)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1倍
重度重大疾病
重度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保險金(限一次)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90倍
-備註-
  •  
    醫療保險金給付的限制:累計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出院後療養保險金、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輕度)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金之上述各項總額,合計最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3,000倍為限。當給付已達此限額時,富邦人壽不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之責。
  •  
    註1: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僅以90日為限。「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14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及其限制,均視為一次住院辦理。但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富邦人壽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  
    註2:被保險人依條款約定申請住院醫療保險金、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出院後療養保險金、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時,若被保險人於本次保險事故日前,未曾在無理賠紀錄期間內發生條款約定前述保險金之保險事故之一者,富邦人壽按該期間所對應之增額比率乘以本次所得申請之保險金總額給付。若被保險人於前述之本次保險事故發生日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前,再發生上述保險金約定之保險事故時,富邦人壽仍按前述約定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不受前述無理賠紀錄期間之限制。
  •  
    註3:「癌症(輕度)」:係指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之下列疾病:(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二)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三)第一期前列腺癌。(四)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六)邊緣性卵巢癌。(七)第一期黑色素瘤。(八)第一期乳癌。(九)第一期子宮頸癌。(十)第一期大腸直腸癌。下列項目除外:(一)原位癌或零期癌。(二)第一期惡性類癌。(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註4:「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符合條款定義之下列重大疾病項目之一。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三)腦中風後障礙(重度)。(四)癌症(重度)。(五)末期腎病變。(六)癱瘓(重度)。(七)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註5: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富邦人壽依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扣除被保險人依上列各項保險金(豁免保險費除外)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退還予要保人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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