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富邦人壽新吉安終身健康保險(HJB3)
富邦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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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吉安終身健康保險(HJB3)

精選
  • •醫療主約可單獨投保,保障可至100歲
  •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每10年逐步遞增,最高可達1.3倍
  • •提供住院日額*3000倍之醫療帳戶保障
  • •身故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總繳保費*1.07扣除已領醫療理賠金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住院日額
住院日額
住院醫療保險金
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x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期滿領回
期滿領回
祝壽保險金
「年繳保險費總和」x1.07倍,扣除被保險人依條款約定所應申領之住院醫療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
身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年繳保險費總和」x1.07倍,扣除被保險人依條款約定所應申領之住院醫療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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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1: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但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僅以30日為限(符合同一次住院期間之跨保單年度住院日數,其保險金日額係數,仍依同一次住院始日決定之)。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富邦人壽累計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總額,最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3,000倍為限。當給付已達此限額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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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2: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富邦人壽依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7倍,扣除被保險人依條款約定所應申領之住院醫療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退還予要保人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係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上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始日對應下列保單年度係數所得之數額。同一次住院若跨越不同保單年度,保險金日額係數仍依同一次住院始日決定之。
    保單年度/保險金日額係數:1~10年/1、11~20年/1.15、21~30年/1.25、31年~/1.3
  •  
    ※「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以百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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