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
新連馨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LTH2)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失能一次金
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且於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富邦人壽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6倍
失能分期金
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且於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富邦人壽於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起之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月依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長照一次金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富邦人壽按免責期間屆滿時之保險金額的26倍給付
長照分期金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富邦人壽於免責期間屆滿翌日及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月依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保費豁免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下列情形之一者,富邦人壽豁免診斷確定日後之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1.依條款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所列之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2.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5歲(含)以後,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後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15歲而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該長期照顧狀態無本條約定之適用。
1.依條款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所列之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2.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5歲(含)以後,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後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15歲而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該長期照顧狀態無本條約定之適用。
期滿領回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屆滿99歲仍生存者,富邦人壽按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2倍扣除「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累計已領及應領而未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富邦人壽按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2倍扣除「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累計已領及應領而未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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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見問題
Q1
這個商品提供哪些保障?
Q2
這個商品大概多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