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遠雄人壽守護醫級棒醫療保本終身保險(103)(HR5)
遠雄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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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醫級棒醫療保本終身保險(103)(HR5)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住院日額
住院日額
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住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二條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住院療養保險金」。
特別病房增額
特別病房增額
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接受診療者,本公司除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二條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的日數,給付「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者,本公司除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二條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乘以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的日數,給付「燒燙傷病房醫療保險金」。
住院手術
住院手術
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保單契約條款附表一(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住院手術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五倍,給付「住院手術療養保險金」。
門診手術
門診手術
門診手術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倍,給付「門診手術療養保險金」。
重大手術
重大手術
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者,如該手術項目的給付倍數達六十倍(含)以上時,本公司除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八條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保單契約條款附表一(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
特定處置
特定處置
治療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治療處置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保單契約條款附表二(治療處置項目表)中所列該治療處置項目的倍數,給付「治療處置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
住院前後門診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而住院診療者,於同一次住院之住院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住院及出院當日亦計入),因診療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於醫院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門診次數,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無理賠回饋
無理賠回饋
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二條之約定申請保險金時,若於本次事故日之前,在「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申請過前述保險金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額比率乘以本次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二條之約定所申請之保險金總額,給付「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
無理賠紀錄期間/增額比率
2年(含)以上但未滿3年:10%
3年(含)以上但未滿4年:20%
4年(含)以上但未滿5年:30%
5年(含)以上但未滿6年:40%
6年(含)以上:50%
期滿領回
期滿領回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其「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六倍,扣除被保險人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其他醫療給付
其他醫療給付
長期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超過三十日者,本公司除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二條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依下列約定給付「長期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超過三十日者,自第三十一日起至第一百八十日止之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倍計算。
(二).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超過一百八十日者,自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六十五日止之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計算。
身故
身故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六倍,扣除被保險人依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特定傷病
特定傷病
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契約條款附表三(特定傷病表)所定義之疾病或傷害時,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六十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備註-
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之上限:所累積申請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三千五百倍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保險公司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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