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
金享平安終身保險(AJE)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意外身故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1~30保單年度內
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起,除依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起,除依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31保單年度(含)以後
按保險金額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按保險金額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意外失能
失能保險金
第1~30保單年度內
非意外傷害事故
致成條款所列一級失能者,富邦人壽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當年度保險金額、致成條款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時之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非意外傷害事故
致成條款所列一級失能者,富邦人壽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當年度保險金額、致成條款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時之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意外傷害事故
二至十一級失能
保險金額x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二至十一級失能所列給付比例(5~90%)。
一級失能
1.保險金額x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一級失能所列給付比例(100%)。
2.另加計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當年度保險金額(註)、致成條款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時之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至十一級失能
保險金額x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二至十一級失能所列給付比例(5~90%)。
一級失能
1.保險金額x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一級失能所列給付比例(100%)。
2.另加計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當年度保險金額(註)、致成條款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時之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31保單年度(含)以後
保險金額x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一級失能所列給付比例(100%)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金額x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一級失能所列給付比例(100%)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當年度保險金額(註)、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生存金
生存保險金
第30保單年度屆滿時仍生存且未致成條款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富邦人壽按當年度保險金額(註)給付後,本契約效力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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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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