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心守護重大傷病保險
精選
- 健保重大傷病+2項心臟重疾 (保本型)
- 增額設計:隨年度增額最高10%
- 繳費10/20年,保障至86歲
- 慢性精神病理賠30%
更多說明
- 這是一張「健保型重大傷病險」,保障範圍同健保重大傷病中的22項,經醫師診斷或取得證明後就會理賠,保障範圍額外增加了「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兩項,理賠後契約即終止。本商品有增額設計,每10年增額5%,最高可理賠保額的1.1倍。需注意第2年起才有完整保障,若在第1年罹患重大傷病,僅給付保費的1.06倍,而慢性精神病僅理賠30%。
- 這可以保障至86歲,期滿時保單效力即終止。有保本設計,當身故/完全失能或期滿未理賠,會給付保險金額×當年度之增額係數。
- 這是一張主約,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重大傷病保險金
特定疾病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備註-
- 註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三條「重大傷病保險金」、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特定疾病保險金」、保單條款第十五條「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保單條款第十六條「完全失能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十七條「滿期保險金」之給付條件者,凱基人壽僅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
- 註2:本契約所稱「應已繳保險費」係指以被保險人發生本契約約定保險事故當時的「保險金額」為準,按「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所得之金額。
- 註3: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或投保時正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重大傷病證明者,或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者,或於投保前曾經「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師診斷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凱基人壽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凱基人壽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之「重大傷病」,凱基人壽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 註4:本契約特定疾病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符合下列各項定義之一者。
(1)急性心肌梗塞(重度):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病90天(含)後,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50%(含)者之外,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CK-MB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T>1.0ng/ml,或肌鈣蛋白I>0.5ng/ml。
(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特定疾病」,凱基人壽僅給付一項「特定疾病保險金」。 - 註5: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凱基人壽改以下列方式給付,不適用前述之約定: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凱基人壽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2)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凱基人壽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前述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前述加計利息,係以前述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七項及第八項約定辦理。
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保險公司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FAQ常見問題
Q1
這個商品提供哪些保障?
Q2
這個商品大概多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