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金人壽
臻還本終身保險(RAB1)(限特定通路銷售)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搭乘陸地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在海外停留期間意外傷害事故:
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
行人交通意外傷害事故:
除給付「身故保險金」之外,另給付200萬元。
除給付「身故保險金」之外,另給付200萬元。
意外失能
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搭乘陸地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在海外停留期間意外傷害事故:
意外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搭乘陸地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意外失能分期金
重大傷害失能保險金
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5萬元~10萬元/年(給付次數以十次為限)
意外住院
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
保險年齡屆滿80歲前
按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1,000元給付
按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1,000元給付
特別病房增額
意外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保險年齡屆滿80歲前
除依約定給付「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數(含入住及轉出當日)乘以1,000元給付
除依約定給付「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數(含入住及轉出當日)乘以1,000元給付
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保險年齡屆滿80歲前
25萬元
25萬元
期滿領回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
身故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屆滿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應繳保險費總和」或「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取其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一、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住院日額
意外療養保險金
500元×住院日數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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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見問題
Q1
這個商品提供哪些保障?
Q2
這個商品大概多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