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新光人壽長照增安B型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MPA)
新光人壽
新光人壽

長照增安B型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MPA)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失能一次金
失能一次金
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
保險金額×6倍
失能分期金
失能分期金
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
保險金額 x 12 x 分期保險金係數表
長照一次金
長照一次金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保險金額×6倍
長照分期金
長照分期金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保險金額 x 12 x 分期保險金係數表
保費豁免
保費豁免
保險費的豁免
‧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期間 ‧因疾病或傷害致成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
-備註-
  •  
    註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約定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仍生存者,新光人壽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合計給付1次為限。
  •  
    註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自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仍生存者,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新光人壽合併累計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之次數達16次或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註3:給付次數※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分期保險金係數 1.00 1.03 1.06 1.09 1.12 1.15 1.18 1.21 1.24 1.27 1.30 1.33 1.36 1.39 1.42 1.45
  •  
    註4: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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