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新光人壽珍愛幸福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定期保險(GCA)
新光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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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愛幸福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定期保險(GCA)

精選
  • •主約可單獨投保
  • •輕度重大疾病給付保額10%、重度重大疾病給付保額100%
  • •重度癌症給付保額20%、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給付保額10%
  • •身故或完全失能,按保額給付保險金
  • •85歲期滿,可領滿期保險金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重度重大疾病
重度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
「應繳保險費總和」與「保險金額」兩者取其大者
輕度重大疾病
輕度重大疾病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保險金額×10%
期滿領回
期滿領回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8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
「應繳保險費總和」與「保險金額」兩者取其大者
身故
身故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16歲以上
  •  
    「應繳保險費總和」與「保險金額」兩者取其較大者
未達16歲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完全失能
完全失能
完全失能保險金
16歲以上
  •  
    「應繳保險費總和」與「保險金額」兩者取其較大者
未達16歲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重度癌症一次給付
重度癌症一次給付
癌症(重度)保險金
除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另給付:保險金額×20%
標靶治療
標靶治療
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
經診斷確定符合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且經醫院醫師指示接受標靶治療時:保險金額×10%
-備註-
  •  
    註1: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符合給付項目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滿期保險金之情形時,本公司僅按其中一項約定給付保險金且效力即行終止。
  •  
    註2:「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依被保險人申領保險金時之「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金額」(以十萬
    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  
    註3:「標靶治療」係指使用專一性的藥物,針對癌細胞特有的表面標記或訊息傳遞途徑,以小分子化合物或單株抗體加以阻斷,抑制
    腫瘤細胞增殖,促進癌細胞死亡的一種治療方式。
  •  
    註4:「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身故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
    礎,以1.75%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
    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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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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