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富邦人壽癌無憂防癌定期健康保險(CL70-CL75-CL80)
富邦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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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無憂防癌定期健康保險(CL70-CL75-CL80)(限特定通路銷售)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重度癌症一次給付
重度癌症一次給付
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保單年度 1
  •  
    當年度保險金額之一點零三倍
保單年度 2~
  •  
    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罹患癌症(重度)時之保險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金額之一點一倍
輕度癌症
輕度癌症
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保單年度 1
  •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年度 2~
  •  
    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保費豁免
保費豁免
完全失能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符合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二至六級意外失能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期滿領回
期滿領回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且未致成第十五條約定得請求癌症(重度)保險金之條件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
身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當年度保險金額之一點一倍。
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按意外傷害身故時之保險金額之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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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見問題
Q1
這個商品提供哪些保障?
Q2
這個商品大概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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