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銀人壽
新真關懷防癌健康保險(HX)
精選
- 罹癌一次給付 (保本型),保障至86歲
- 初期癌症給付5%、輕度15%、重度100%
- 身故或滿期給付保險金額的1.06倍
- 繳費期間享1~6級失能豁免
更多說明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重度癌症一次給付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第一保單年度:
第二保單年度(含)起:
輕度癌症
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
第一保單年度:
第二保單年度(含)起:
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
第一保單年度:
第二保單年度(含)起:
保費豁免
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表(詳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失能之日起,豁免本契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本契約依前項約定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接受保險金額及險種之變更。
本契約依前項約定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接受保險金額及險種之變更。
期滿領回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單週年日當時之下列二款金額較大者給付「滿期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身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下列二款金額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保險公司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FAQ常見問題
Q1
這個商品提供哪些保障?
Q2
這個商品大概多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