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富邦人壽十全如意傷害保險(NAF)-計畫1
富邦人壽
富邦人壽

十全如意傷害保險(NAF)(限特定通路銷售)

計畫1
計畫1
計畫3
計畫2
計畫4
計畫5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
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
100萬
意外失能
意外失能
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
100萬*(5~100%)
特定意外
特定意外
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
100萬
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
100萬
一氧化碳中毒身故保險金
100萬
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失能保險金
100萬*(5~100%)
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
100萬*(5~100%)
一氧化碳中毒失能保險金
100萬*(5~100%)
交通意外
交通意外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
300萬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
300萬*(5~100%)
天災意外
天災意外
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
100萬
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二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100萬*(5~90%)
海外意外
海外意外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
200萬
海外意外失能保險金
200萬*(5~100%)
意外住院
意外住院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500/日
骨折未住院(依骨折別折算限額):最高1.5萬
意外傷害住院看護保險金
500/日
意外傷害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
3日(含)以上:5,000/次
8日(含)以上:2,500/次
15日(含)以上:5,000/次
特別病房增額
特別病房增額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1,000/日
意外傷害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
2,000/日
燒燙傷
燒燙傷
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
100萬
其他意外保障
其他意外保障
食物中毒保險金
2,000/次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1,500/次
失能一次金
失能一次金
意外傷害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
100萬
其他
嚴重頭部創傷保險金
50萬
-備註-
  •  
    註1:
    (1)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2)富邦人壽依條款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註2:(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一般、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公共建築物火災、電梯、海外、一氧化碳中毒),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條款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富邦人壽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投保計劃別依「上表1」約定之金額,乘上條款「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之給付比例(5%~100%)計算所得金額給付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失能保險金、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海外意外失能保險金、一氧化碳中毒失能保險金。因條款約定的天然災害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條款所列二至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富邦人壽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投保計劃別依「上表1」約定之金額,乘上條款「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之給付比例(5%~90%)計算所得金額給付「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二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富邦人壽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該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等級第一級所得計算之金額為限。
    (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富邦人壽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該項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等級第一級所得計算之金額為限。
    (4)本契約各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約定情形被保險人之失能如係條款所列失能等級第一級者,富邦人壽依「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及「意外傷害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約定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註3:被保險人因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條款骨折別表所定日數,其未住院部分富邦人壽按條款骨折別表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投保計劃別約定之每日給付金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  
    註4:
    (1)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海外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當地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富邦人壽依條款約定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且給付總額不得超過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投保計劃別依「上表2」約定之「每次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2)被保險人未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致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富邦人壽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醫療費用的75%按條款約定計算所得金額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3)被保險人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所發生之實際醫療費用,已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申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之部分,不得再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申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  
    註5:
    (1)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投保計劃別依「上表2」約定之「每次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但所發生之實際住院醫療費用超過前述限額時,其超過之部分得併入條款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每次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中計算。
    (2)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海外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當地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治療者,富邦人壽依條款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且給付總額不得超過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投保計劃別依「上表2」約定之「每次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
    (3)被保險人未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治療,致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富邦人壽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醫療費用的75%按條款約定計算所得金額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4)被保險人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所發生之實際住院醫療費用,已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申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之部分,不得再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申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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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見問題
Q1
這個商品提供哪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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