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回饋分享金
保障
通常怎麼保?
宣告利率高於預定利率有增值回饋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是保險公司投資獲利,並分享給保戶的利潤的機制設計,主要出現在利率變動型保險。當保險公司宣布的宣告利率,減去保險公司保單承諾的預定利率的差額,就是保戶能得到的額外報酬率,再利用這個利差去計算增值分享回饋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計算方式:
因此宣告利率大於預定利率時,保戶就能獲得一筆「增值回饋分享金」。
增值回饋金用途,可用在下列幾個地方:
金管會因考量現行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的型態,仍能與其他金融商品進行區隔。保單會註記第七年保險年度以後才可選「現金給付」或「儲存升息」。此一規定主要目的是希望能與銀行存款區隔,避免消費者誤以為是銀行存款。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自第一保單週年日至第六保單週年日,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抵繳保險費:要保人投保時選擇「抵繳保險費」者,於繳費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時,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抵繳該次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本契約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屬有效契約時,而無法抵繳保險費者,依照下目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辦理。
(二)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要保人投保時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者,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一、自第一保單週年日至第六保單週年日,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抵繳保險費:要保人投保時選擇「抵繳保險費」者,於繳費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時,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抵繳該次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本契約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屬有效契約時,而無法抵繳保險費者,依照下目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辦理。
(二)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要保人投保時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者,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第六保單週年日之後至本契約效力終止,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三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儲存生息:要保人投保時選擇「儲存生息」者,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個月宣告利率,依據日單利月複利方式累積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並依本契約約定於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或契約終止時一併給付。
(二)現金給付:要保人投保時選擇「現金給付」者,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主動以現金給付方式予要保人。若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二仟元時,則依前目儲存生息方式累積達二仟元(含)以上時給付。
(三)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要保人投保時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者,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一)儲存生息:要保人投保時選擇「儲存生息」者,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個月宣告利率,依據日單利月複利方式累積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並依本契約約定於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或契約終止時一併給付。
(二)現金給付:要保人投保時選擇「現金給付」者,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主動以現金給付方式予要保人。若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二仟元時,則依前目儲存生息方式累積達二仟元(含)以上時給付。
(三)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要保人投保時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者,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若未依第一項第一款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者,本公司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若未依第一項第二款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者,本公司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增值回饋分享金以儲存生息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計之金額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七條第十項、第九條之約定終止,或因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約定免給付保險金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應就第一項所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八條之約定解除本契約時,將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保單生效後的第1-6年,要保人可以選擇兩種增值回饋分享金方式:
而第7年開始到契約終止,要保人可以選擇三種增值回饋分享金方式:
提供這類保障的險種
FAQ常見問題
Q1
增值回饋分享金通常怎麼保?
Q2
目前市面上有哪些保險商品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障?
Q3
哪類的保險商品會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