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門診手術保險金
保障
通常怎麼保?
因癌症而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時,定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投保90天後(癌症等待期)因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進行「門診手術」時,保險公司按約定金額理賠保險金。
應注意癌症的保險範圍,部分保單理賠癌症、以及其併發症所引起的治療(如乳癌切除後引起的上肢水腫);但部分只縮限理賠以治療該癌症為直接目的所需的治療,須依保單條款而定。
類型 | 條款寫法 | 理賠範圍 |
---|---|---|
縮限型 | 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必須接受治療者 | 癌症(包含復發性癌症、轉移性癌症) |
擴大型 | 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必須接受治療者 | 癌症(包含復發性癌症、轉移性癌症)、癌症引起的其他病症 |
各保單認列的手術分為手術、外科手術。有些保單會限制外科手術,是指切割、縫合等用刀剪進行的狹義手術,不包含內科手術,如內視鏡手術或雷射手術。有些保單一般未定義手術,即認列手術可申請理賠,但如果保單有特別註明,如「放射線手術」、「化學治療」、「骨髓移植手術」、「癌症義乳重建手術」由其他給付進行支出,才會不予支出。
計算保險金的方式
部分條款中,癌症的種類會影響理賠金,如輕度癌症理賠保險金額的20%,重度癌症理賠保險金額的100%,詳細需見各保單條款而定。
另部分條款在門診手術醫療上,只理賠到重度癌症,不理賠輕度、初期癌症。因此須注意觀看各保單條款的理賠範圍。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必須於門診接受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時,本公司每一投保單位按新臺幣二千元給付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但接受骨髓移植手術或義乳重建手術時,本公司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約定給付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或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且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經由雷射刀、光子刀、加瑪刀、諾力刀、電腦刀、X光刀、海扶刀等相關治療方式,以使惡性腫瘤縮小,而並非經由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者,均列為癌症放射線醫療,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給付癌症化學或放射線治療保險金,且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因為治療癌症必須在門診接受「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時,可以給付保險金。
如果投保2單位,則給付金額為: 2000元*2單位=4000元。
如果投保3單位,則給付金額為: 2000元*3單位=6000元。
如果投保3單位,則給付金額為: 2000元*3單位=6000元。
但要注意接受骨髓移植手術或義乳重建手術時或是用雷射刀、光子刀、加瑪刀、諾力刀、電腦刀、X光刀、海扶刀等類似手術,適用於其他給付項目,但不適用這項保險金給付。
提供這類保障的險種
FAQ常見問題
Q1
癌症門診手術保險金通常怎麼保?
Q2
目前市面上有哪些保險商品有癌症門診手術保險金保障?
Q3
哪類的保險商品會有癌症門診手術保險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