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變額壽險)
保障
通常怎麼保?
被保險人身故時,受益人可一次領取保險金額。
變額壽險也就是所謂的投資型壽險,因為2017年,金管會規定這類保單的「身故給付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必須滿足一定比率,而且不同年齡會有不同最低比率保額要求,例如目前規定41-50歲的保戶,其比率不得低於140%。意思就是必須有高於投資額40%以上的死亡保障,不能全部都是投資帳戶價值,以區隔保險與投資。因此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公司為了滿足這個法規的要求,因此在身故或喪葬費用給付的設計上,分成甲型(A型)或乙型(B型)的設計,有些保單甚至還有丙型(C型)或丁型(D型)。
常見為甲型、乙型屬於「被動調整型」保單,保戶在繳費時才會計算「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的比率是否符合規定,如果不符合,保戶需要提高「基本保額」才能繳交該筆保費。適用於躉繳型保險,當續期繳費或契約變更時,當發生保單帳戶價值過高,會發生繳不進去的困難。
丙型、丁型是「主動調整型」,保險公司會隨時調整「基本保額」以使保險金額符合最低比率保額規定,保戶繳費時無須計算。適用於非躉繳的續期較費型保險,任何時候繳費均不會有無法繳費的狀況。丙、丁型無統一規範,在各家保險公司略有不同,仍依各條款而定。
因為目前市場上主要流行躉繳型,因此丙丁型這方面市場較小,而且並非每一家公司都有承作,甲乙型還是市場主流。
因為目前市場上主要流行躉繳型,因此丙丁型這方面市場較小,而且並非每一家公司都有承作,甲乙型還是市場主流。
保單帳戶價值,主要是以被保險人身故時,投資型保單的分離帳戶價值。但詳細的計算方式,則會因為個別保單設計而略有差異,如結算時點上,常會規定以受益人申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需文件並送達保險公司之日為基準日為「贖回評價時點」,計算所有投資標的價值。
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或是受監護宣告者,為了避免道德風險,都必須依照保險法第107條與第107條之1的規定,除喪葬費用的給付外,其餘任何死亡給付之約定,必須等到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才會生效。而喪葬費用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目前規定是61.5萬)。如果是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的為被保險人死亡時,除目前規定最高61.5萬的喪葬費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也都是無效。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 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三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 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 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 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 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返還 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 申請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 日,依【附表四】所列贖回價格適用日為準計算保單帳 戶價值。
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 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五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 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五項喪葬 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 (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 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 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八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四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 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 準日,依【附表四】所列贖回價格適用日為準,計算本 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 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若因受益人或要保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 故後仍依第十一條約定扣繳保險成本時,該扣繳金額應 併入保單帳戶價值重新計算本條身故保險金或返還之保 單帳戶價值。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間身故,保險公司會給付「保險金額」作為身故保險金。
投資部分的保單帳戶價值金也要返還予受益人。
投資部分的保單帳戶價值金也要返還予受益人。
根據此保單的名詞定義,「保險金額」=「淨危險保額」+「保單帳戶價值」。
而根據投保的類型,「淨危險保額」的定義如下:
而根據投保的類型,「淨危險保額」的定義如下:
也就是各型的保險金額定義如下:
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或是因為精神障礙等緣故仍受監護宣告者,為了避免道德風險,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2020年法定扣除額為123萬元,因此喪葬費用的上限就是61.5萬元。如果投保金額超過喪葬限額,則要看條款是否有說會退還,如果會退還,則保險公司會退還超出的保額對應的保費。
提供這類保障的險種
FAQ常見問題
Q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變額壽險)通常怎麼保?
Q2
目前市面上有哪些保險商品有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變額壽險)保障?
Q3
哪類的保險商品會有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變額壽險)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