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航空交通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

保障

通常怎麼保?

搭乘飛機而發生意外死亡,會理賠
被保險人搭乘「飛機」遭遇意外事故導致的死亡,會給付保險金。
「飛機」指常見航班飛機、直升機、私人客機。認定標準為,該飛行機票經保險公司申報同意,即可列為保障範圍內。
常見保障期間包含:
1. 從機場櫃檯報到起至登機期間
2. 上下飛機或搭乘飛機期間
3. 下飛機至航站大廈期間
4. 因轉機而在機場內的停留時間
給付方式:「保險金額」X「特定倍數」(保險公司對特定意外的增額,如1倍)
此保險的給付,通常與「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不相衝突,可個別申請領取。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使用以書面向本公司申報且經本公司同意承保之機票,於航空旅行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 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 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當被保險人在出入境期間(從機場櫃檯報到、轉機、航站大廈、離境的期間),因「搭乘經保險公司核可的飛機(指航班飛機、直升機、私人客機等,要以書面向保險公司申報)」,發生意外在180天內導致身故或失能,保險公司會給付「保險金額」作為身故或失能保險金,如果超過180天,受益人可以證明被保險人的死亡與意外有關,保險公司還是要給付保險金。
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或是因為精神障礙等緣故仍受監護宣告者,為了避免道德風險,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2020年法定扣除額為123萬元,因此喪葬費用的上限就是61.5萬元。如果投保金額超過喪葬限額,則要看條款是否有說會退還,如果會退還,則保險公司會退還超出的保額對應的保費。
FAQ常見問題
Q1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通常怎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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