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駕機車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
保障
通常怎麼保?
騎機車意外死亡會理賠
必須是被保險人因駕駛機車(非乘客)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死亡才理賠。如果是因被保險人進行機車競賽或表演導致,不會理賠。
身故給付方式:「保險金額」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自駕機車意外傷害事故」,自「自駕機車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自駕機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自駕機車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加條款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自駕機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附加條款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給付自駕機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被保險人因自駕機車發生意外導致死亡,保險公司會按照保險金額給付。
保單條款常註明要是在意外事故發生的180天內導致的死亡或失能,這是為了要簡化意外事故的認定,亦即在事故發生的180天內都視作與該次意外有因果關係,減輕受益人證明義務的負擔。但並不是超過180天就一定不理賠,只要受益人能提出與該次事故有因果關係的證明,保險公司一樣會理賠。
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或是因為精神障礙等緣故仍受監護宣告者,為了避免道德風險,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2020年法定扣除額為123萬元,因此喪葬費用的上限就是61.5萬元。如果投保金額超過喪葬限額,則要看條款是否有說會退還,如果會退還,則保險公司會退還超出的保額對應的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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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見問題
Q1
自駕機車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通常怎麼保?
Q2
目前市面上有哪些保險商品有自駕機車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保障?
Q3
哪類的保險商品會有自駕機車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