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身故保險金
保障
通常怎麼保?
罹癌死亡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投保90天後(癌症等待期)經醫師診斷罹患契約條款所定的癌症後,因癌症而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保險公司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多數保單寫明,癌症要是死亡的直接原因才給付,如果是癌症自殺或其他意外死亡就不會理賠,常發生理賠爭議點在於癌症的併發症、後遺症而身故是否認列。多數在給完身故保險金之後,保險契約的效力就終止了。
然而給付會有些限制,例如: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癌症」者,並以此為直接原因,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附表一計算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被保險人初次罹患癌症,並且癌症要是死亡的直接原因,才給付保險金。會按投保單位數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例如投保3單位,每一單位身故保險金10萬,則給付10萬元*3單位=30萬元
提供這類保障的險種
FAQ常見問題
Q1
癌症身故保險金通常怎麼保?
Q2
目前市面上有哪些保險商品有癌症身故保險金保障?
Q3
哪類的保險商品會有癌症身故保險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