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大眾運輸意外失能增額保險金
保障
通常怎麼保?
保障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的意外失能
保障搭乘合法特定航線,而不是對特定人服務的水上大眾運輸工具的意外失能。
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是指以領有執照有特定航行路線,且乘載非特定旅客(不可以只對特定人開放)之大眾運輸工具,例如客輪船、渡輪。不含漁船、私人包船、演習或訓練用的軍船,且基於此以娛樂遊憩為目的也不會被認為是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所以有些保單會特別標明不適用郵輪。
給付方式:「保險金額」X「失能等級給付比例」X「特定倍數」(保險公司對特定意外的增額,常見如2-6倍)。
此保險的給付,通常與「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不相衝突,可重複申請領取。但條款通常會寫明,如失能保險金有給付的總額上限。超過就不會再理賠。部分條款會寫明,如果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同一次意外符合2項以上的理賠意外,保險公司只會理賠其中最高倍數的理賠金額。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水路大眾運輸工具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 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給付第一項「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的六倍給付「水路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其合計給付金額為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的七倍。倘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 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意外傷害事故的 發生是以乘客身分搭乘陸路大眾運輸工具時,以保險金額之四倍為限;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是以乘客身分搭乘水路大眾運輸工具時,以保險金額 之七倍為限;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是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時,以保險金額之十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 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者,本公 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申領「陸路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四倍為限;申領「水路大眾運輸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 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七倍為限;申領「空中大眾運輸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十倍為限。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當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水路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時,發生意外導致180天內失能,保險公司除了給付「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外,另會按下列方式給付:
「水路大眾運輸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保險金額」X6倍 X「失能等級給付比例」(比如1級失能乘以100%、11級失能乘以5%)。
保單條款常註明要是在意外事故發生的180天內導致的死亡或失能,這是為了要簡化意外事故的認定,亦即在事故發生的180天內都視作與該次意外有因果關係,減輕受益人證明義務的負擔。但並不是超過180天就一定不理賠,只要受益人能提出與該次事故有因果關係的證明,保險公司一樣會理賠。
如果是多項失能,按照每個失能項目分別累加,保險期間累計最高以約定的金額為限。但如果是同一隻手或腳,則只能算較高金額的一項。
如果這次事故的失能與以前的失能合併計算,會符合更嚴重的項目。保險公司會給付,但是要扣除之前的項目。比如在投保前已經失去了右手拇指跟食指,符合失能等級11級,在這次意外中失去了右手小指,單獨失去小指並不在項目內,但如果合併以前失去的兩指,則符合9級失能,保險公司將按照較嚴重的9級(20%)減去以前項目的11級(5%),以15%比例給付。但如果此次發生的項目,單獨以其他等級計算會優於合併計算扣除後的結果,則選擇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計算方式,也就是以單獨計算的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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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見問題
Q1
水上大眾運輸意外失能增額保險金通常怎麼保?
Q2
目前市面上有哪些保險商品有水上大眾運輸意外失能增額保險金保障?
Q3
哪類的保險商品會有水上大眾運輸意外失能增額保險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