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
保障
通常怎麼保?
保障火災意外致死
因為遭遇火災意外事故導致死亡,保險公司會給付這一項保險金。部分保單條款可能針對火災發生地點有地區限制,或必須是因火災而直接導致失能或身故才理賠。
身故給付方式:「保險金額」x「特定倍數」(保險公司對特定意外的增額,常見如1-3倍)。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因遭受火災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單首頁所載之「火災意外事故保 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 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 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 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保險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 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 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 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 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如果保險人因火災意外導致死亡,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火災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或是因為精神障礙等緣故仍受監護宣告者,為了避免道德風險,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2020年法定扣除額為123萬元,因此喪葬費用的上限就是61.5萬元。如果投保金額超過喪葬限額,則要看條款是否有說會退還,如果會退還,則保險公司會退還超出的保額對應的保費。
如要保人投保兩家以上或數張保單,數家保單的喪葬費用保險金合計理賠總額不會超過上限,即61.5萬。避免產生受監護人投保後有生命的危險。
如果可以確定保險契約成立的先後順序,保險公司就依照順序給付到金額上限為止;如果不能分辨順序,則各家保險公司依比例分擔。
例如:有ABC三家保險公司,A先承保,保險金額為21.5萬,BC同時承保,B公司承保的保險金額為30萬,C公司承保的保險金額為50萬,則各家公司給付如下:A公司21.5萬,B公司15萬,C公司25萬。
提供這類保障的險種
FAQ常見問題
Q1
火災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通常怎麼保?
Q2
目前市面上有哪些保險商品有火災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保障?
Q3
哪類的保險商品會有火災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