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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上交通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

保障

通常怎麼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意外導致身故,會理賠
被保險人在下面三種情況下,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導致死亡,保險公司會給付保險金。
常見可理賠的三種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為:
1. 駕駛或搭乘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致。
2. 駕駛或搭乘汽車所致。
3. 以行人身分被汽車或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碰撞所致。
不保事項:
1. 因被保險人進行汽車競賽或表演導致,不會理賠。
2. 因為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導致,不會理賠。
3. 駕駛的汽車未檢驗合格,不會理賠。
給付方式:「保險金額」x「特定倍數」(保險公司對特定意外的增額,常見如1倍)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遭受第二條約定之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自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陸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如被保險人自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者,無陸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陸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適用第九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的約定及限制。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被保險人年滿16歲,因駕(乘)汽車或走在路上途中發生意外導致180天內失能或身故,保險公司會按照下列方式給付:
「陸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保單條款常註明要是在意外事故發生的180天內導致的死亡或失能,這是為了要簡化意外事故的認定,亦即在事故發生的180天內都視作與該次意外有因果關係,減輕受益人證明義務的負擔。但並不是超過180天就一定不理賠,只要受益人能提出與該次事故有因果關係的證明,保險公司一樣會理賠。
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或是因為精神障礙等緣故仍受監護宣告者,為了避免道德風險,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2020年法定扣除額為123萬元,因此喪葬費用的上限就是61.5萬元。如果投保金額超過喪葬限額,則要看條款是否有說會退還,如果會退還,則保險公司會退還超出的保額對應的保費。

提供這類保障的險種

FAQ常見問題
Q1
陸上交通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通常怎麼保?
Q2
目前市面上有哪些保險商品有陸上交通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保障?
Q3
哪類的保險商品會有陸上交通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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