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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

保障

通常怎麼保?

對地震意外導致身故,會理賠保險金
因為地震導致死亡,保險公司將定額給付一筆保險金。
地震的定義通常以中央氣象局正式發佈之地震消息為準,在國外則以當地主管機關正式發佈之地震消息為準。
給付方式:「保險金額」X「特定倍數」(保險公司對特定意外的增額,常見如1倍)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甲型)(以下簡稱主保險 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甲型)地震意外傷害事故 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地震 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除依 主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外,並另行依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地震意外傷害事故 失能或身故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失能之保險金,依主保險契約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 付表」之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或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 能或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地震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之給付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中有關「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的給付」之約定。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被保險人因地震意外導致在180天內失能或身故,除了給付「一般意外保險金」外,另會多給一筆保險金額作為「地震意外身故或失能保險金」。如果超過180天,則受益人能夠證明被保險人死亡為意外所導致,則保險公司還是要給付保險金。
身故給付方式:保險金額。
失能給付方式:保險金額乘以「失能等級給付比例」。
保單條款常註明要是在意外事故發生的180天內導致的死亡或失能,這是為了要簡化意外事故的認定,亦即在事故發生的180天內都視作與該次意外有因果關係,減輕受益人證明義務的負擔。但並不是超過180天就一定不理賠,只要受益人能提出與該次事故有因果關係的證明,保險公司一樣會理賠。

提供這類保障的險種

FAQ常見問題
Q1
地震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通常怎麼保?
Q2
目前市面上有哪些保險商品有地震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保障?
Q3
哪類的保險商品會有地震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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