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大眾運輸意外失能增額保險金
保障
通常怎麼保?
搭乘定時、固定航線飛機因意外導致失能,會理賠
被保險人因為搭乘航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失能,保險公司除了會給付一般身故失能保險金,還會額外給付空中身故失能保險金。
給付方式:「保險金額」X「失能等級給付比例」X「特定倍數」(保險公司對特定意外的增額,常見如2-5倍)。大部分保單理賠1-11級失能,但也有少數保單只理賠失能等級第一級。
此保險的給付,通常與「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不相衝突,可個別申請領取。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自該航空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意外事故失能保險 金外,另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三倍為準,依附表二所列比例計算,再給 付航空交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航空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 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航空交通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 付航空交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航空交通 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三倍為限。但不同 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 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航空交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二 所列較嚴重項目的航空交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航空交通意外事故失 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航空交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航空交通意外事故申領航空交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 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三倍為限。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當被保險人因搭乘正常飛機航班發生意外失能,保險公司除了會給付「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另外還會給付保險金額的3倍作為「航空意外失能保險金」。
失能給付:保險金額的3倍乘以附表比例
保單條款常註明要是在意外事故發生的180天內導致的死亡或失能,這是為了要簡化意外事故的認定,亦即在事故發生的180天內都視作與該次意外有因果關係,減輕受益人證明義務的負擔。但並不是超過180天就一定不理賠,只要受益人能提出與該次事故有因果關係的證明,保險公司一樣會理賠。
如果是多項失能,按照每個失能項目分別累加,保險期間累計最高以約定的金額為限。但如果是同一隻手或腳,則只能算較高金額的一項。
如果這次事故的失能與以前的失能合併計算,會符合更嚴重的項目。保險公司會給付,但是要扣除之前的項目。比如在投保前已經失去了右手拇指跟食指,符合失能等級11級,在這次意外中失去了右手小指,單獨失去小指並不在項目內,但如果合併以前失去的兩指,則符合9級失能,保險公司將按照較嚴重的9級(20%)減去以前項目的11級(5%),以15%比例給付。但如果此次發生的項目,單獨以其他等級計算會優於合併計算扣除後的結果,則選擇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計算方式,也就是以單獨計算的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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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見問題
Q1
航空大眾運輸意外失能增額保險金通常怎麼保?
Q2
目前市面上有哪些保險商品有航空大眾運輸意外失能增額保險金保障?
Q3
哪類的保險商品會有航空大眾運輸意外失能增額保險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