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身故保險金
保障
通常怎麼保?
因為意外事故死亡可領全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為遭遇意外事故導致死亡,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在意外險商品中,通常給付金額就是該保單的保額,在其他保單商品則會根據其保額設計不同的支領比率,如0.2-4倍。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約或續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附約或續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當被保險人因意外在180天內身故,保險公司會給付保險金額給身故受益人作為保險金。在180天之後才身故,受益人須證明被保險人的死因主要是源於該次意外所致,才會理賠。
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或是因為精神障礙等緣故仍受監護宣告者,為了避免道德風險,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2020年法定扣除額為123萬元,因此喪葬費用的上限就是61.5萬元。如果投保金額超過喪葬限額,則要看條款是否有說會退還,如果會退還,則保險公司會退還超出的保額對應的保費。
如要保人投保兩家以上或數張保單,數家保單的喪葬費用保險金合計理賠總額不會超過上限,即61.5萬。避免產生受監護人投保後有生命的危險。
如果可以確定保險契約成立的先後順序,保險公司就依照順序給付到金額上限為止;如果不能分辨順序,則各家保險公司依比例分擔。
例如:有ABC三家保險公司,A先承保,保險金額為21.5萬,BC同時承保,B公司承保的保險金額為30萬,C公司承保的保險金額為50萬,則各家公司給付如下:A公司21.5萬,B公司15萬,C公司25萬。
提供這類保障的險種
FAQ常見問題
Q1
意外身故保險金通常怎麼保?
Q2
目前市面上有哪些保險商品有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障?
Q3
哪類的保險商品會有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