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上大眾運輸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
保障
通常怎麼保?
搭乘像是公車、捷運、台鐵/高鐵等因意外導致身故,會理賠
當被保險人在搭乘「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保險公司除了原本的一般意外保險金外,還會額外給付陸上大眾運輸交通意外保險金。
「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常見定義要同時符合有合法營業執照、以陸地或地下大眾運輸為目的、定時營運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留意是否含加班班次)、及供大眾之用(不可以只對特定人開放)。
常見的例子:一般的地鐵、捷運、火車、高鐵、公路客運、市區汽車客運都是陸上大眾運輸工具的一種,但計程車、Uber則不是,有一些像是纜車則需要注意契約是否有特別排除。
常見的例子:一般的地鐵、捷運、火車、高鐵、公路客運、市區汽車客運都是陸上大眾運輸工具的一種,但計程車、Uber則不是,有一些像是纜車則需要注意契約是否有特別排除。
給付方式:「保險金額」X「特定倍數」(保險公司對特定意外的增額,常見如2-5倍)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遭受第二條約定的陸地交通意外事故,自陸地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 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陸地大眾運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陸地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 人之身故與該陸地交通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陸地大眾運輸交通意外 事故身故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如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陸地大眾運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 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第十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的約定及限制。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被保險人如果在搭乘台鐵火車(或其他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途中,發生意外導致失能或死亡,保險公司除了給付「一般意外傷害失能或身故保險金」外,另會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保險金。
身故給付方式:「保險金額」X2倍
保單條款常註明要是在意外事故發生的180天內導致的死亡或失能,這是為了要簡化意外事故的認定,亦即在事故發生的180天內都視作與該次意外有因果關係,減輕受益人證明義務的負擔。但並不是超過180天就一定不理賠,只要受益人能提出與該次事故有因果關係的證明,保險公司一樣會理賠。
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或是因為精神障礙等緣故仍受監護宣告者,為了避免道德風險,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2020年法定扣除額為123萬元,因此喪葬費用的上限就是61.5萬元。如果投保金額超過喪葬限額,則要看條款是否有說會退還,如果會退還,則保險公司會退還超出的保額對應的保費。
提供這類保障的險種
FAQ常見問題
Q1
陸上大眾運輸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通常怎麼保?
Q2
目前市面上有哪些保險商品有陸上大眾運輸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保障?
Q3
哪類的保險商品會有陸上大眾運輸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