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安達人壽常安個人傷害保險(ISPA)
安達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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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安個人傷害保險(ISPA)(原康健)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
身故保險金
1,000,000
意外失能
意外失能
失能保險金
50,0001,000,000
交通意外
交通意外
大眾運輸傷害賠償保險金
100,0002,000,000
意外住院
意外住院
傷害醫療保險金
每日給付2,000
(最高給付90日)
骨折未住院:3,50060,000
燒燙傷
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250,000
特定輔具
特定輔具
骨折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
單一事故以1次為限,每次給付10,000
-備註-
  •  
    註3.被保險人因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上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詳見本保單條款第十條列表。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之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之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  
    註4.本保險所稱之「骨折輔助器材」,係指幫助被保險人復健的輔助器材,如學步器、輪椅或枴杖。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且確定因傷害事故蒙受骨折,並於治療期間經醫師診斷需要輔助器材協助復健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的千分之十給付骨折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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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5.本保險所稱「大眾運輸工具」,係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其內容如下:一、陸上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行駛於台、澎、金、馬地區營業用需乘客付費之機動車輛,但不包括機車和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登記為自用者。二、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行駛台、澎、金、馬固定航線之機動船舶。三、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行駛固定航線之飛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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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6.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保單條款第七條及第八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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