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非壽險)
保障
通常怎麼保?
被保險人身故時,受益人可一次領定額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公司一次給付給身故受益人,一筆定額作為身故保險金,給付後保單就終止。保險公司可能會規定給付時,必須先扣除已領取的各項特定保險金(如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已領醫療保險金、已領生存保險金等),必須依各家保單條款而定。
在壽險以外的保險中(比如健康險、意外險),多數保單是以所繳的保費為身故金額。常見為「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0%-115%(大多是106%),有些會再扣除已領的保險金,詳細仍依各保單內容為準。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二、身故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身故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16歲以上的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間身故,保險公司會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或「已繳年繳化保險費」X1.06倍,二者取最大值作為身故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身故時歲數是15歲以上,但未滿16歲,則會給付「累計所繳保險費」作為「身故保險金」。
或「已繳年繳化保險費」X1.06倍,二者取最大值作為身故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身故時歲數是15歲以上,但未滿16歲,則會給付「累計所繳保險費」作為「身故保險金」。
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或是因為精神障礙等緣故仍受監護宣告者,為了避免道德風險,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2020年法定扣除額為123萬元,因此喪葬費用的上限就是61.5萬元。如果投保金額超過喪葬限額,則要看條款是否有說會退還,如果會退還,則保險公司會退還超出保額所對應的保費。
提供這類保障的險種
FAQ常見問題
Q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非壽險)通常怎麼保?
Q2
目前市面上有哪些保險商品有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非壽險)保障?
Q3
哪類的保險商品會有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非壽險)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