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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險費

保障

通常怎麼保?

因特殊情況可不用繼續繳保費,而持續享有契約保障
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有「特定情況」後,向保險公司提出證明,則可從當日起不必再繳交保費,直到主契約繳費期間屆滿為止。是否會退還已繳交但未到期的保險費,須依保單條款而定,有的保單會退還、有的則不會退還。
依照各家保險公司商品的不同,其豁免保費的「特定情況」也會有所不同,常見的有:
  •  
    身故或是完全失能(身故豁免,主要原因是有如親子型保單(如父母幫子女投保的保單))
  •  
    失能等級(常見有第1-6級失能等級才能理賠;也有第2-6級、第1-3級、第2-11級等,須依保單而定)
  •  
    嚴重燒燙傷
  •  
    罹患重大疾病
  •  
    癌症(多數只包含重度癌症,少數還包含其他癌症)
限制:
  •  
    保單是豁免主約、或附約、或主附約皆可豁免保費,須依條款而定。
  •  
    多數保單會註明,豁免保費後,不可再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減少保險金額的業務。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所列第一至六級失能或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或重症燒燙傷,自身故日或診斷確定日起,若主契約無另有豁免保險費之約定時,本公司除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本附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外,並豁免主契約、本附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之未到期各期保險費,至主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為止。但豁免期間內若有主契約終止時,本公司將其後主契約至繳費期滿止之未到期各期保險費以年利率 1.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要保人。 若主契約另有豁免保險費之約定且本附約尚未發生第一項前段所述之保險事故,而發生主契約豁免保險費之事故時,本公司即按發生豁免保險費前後之應繳保險費比例調降本附約之保險費;嗣後若再發生本附約豁免保險費之事故者,本公司豁免本附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之未到期各期保險費,至主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為止。 若主契約另有豁免保險費之約定且本附約已發生第一項前段所述之保險事故,當主契約發生豁免保險費之事故時,本公司將主契約至繳費期滿止之未到期各期保險費以年利率 1.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要保人,並繼續豁免本附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之未到期各期保險費,至主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為止。 依第一、二、三項約定本附約豁免保險費後,不得變更主契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所有附約的契約險種、保額、計劃別、繳費方法及繳費年期。若於豁免期間內有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終止(或不續保或與本附約豁免給付條件重複)時,本公司將其後終止(或不續保或與本附約豁免給付條件重複)之其他附約至繳費期滿止之未到期各期保險費以年利率 1.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要保人。 若有第一、二、三、四項貼現計算給付予要保人之情形,如要保人已身故,則該金額給付予主契約被保險人;如主契約被保險人亦已身故,則該金額隨主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一併給付。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當被保險人有面臨以下幾個情況之一,就可以豁免保險費:
  •  
    身故
  •  
    第一至六級失能
  •  
    初次罹患重大疾病
  •  
    重症燒燙傷
保險公司會退還當一期已繳但未到期的保險費,並豁免主約剩餘繳費期間在各期保險費(主約及其所有附約的保險費)。即可不再繳付保險費,仍可持續享有保障。
如果豁免期間,主約提早終止,則會以貼現利率(1.5%)折現退還給要保人。
當保險事故觸發主約其他附約條款,卻沒觸發本附約時,會調降本附約保險費。(依比例調降)而本附約仍持續有效,當觸發時仍可豁免保險費。
豁免期間不可再變更主約跟其附約的保單內容。(如保額、繳費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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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見問題
Q1
豁免保險費通常怎麼保?
Q2
目前市面上有哪些保險商品有豁免保險費保障?
Q3
哪類的保險商品會有豁免保險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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