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險

當產品有問題,造成第三人身體損害、財產損失時,產品責任險可以分擔賠償風險。

誰需要投保?

不論您是製造商、經銷商或批發商、進口商、零售商,都有可能因產品流通過程中的缺陷或事故而被消費者追究責任。

實務上,當產品事故發生時,法院最終如何判定責任比例往往難以預測。建議所有參與供應鏈的業者都應投保產品責任險,以降低潛在風險並保障營運安全。

而對食品業者來說,產品責任險是必保的。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條》,食品業者不分規模大小,若涉及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的製造、加工、調配、輸入、銷售,都必須投保產品責任險。

» 保障範圍詳細說明

❗餐飲/食品業未依規定投保會怎樣?

如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可以用「公共意外責任險附加食物中毒條款」代替嗎?

「公共意外責任險」是用來保障營業處所內發生的事故,因此其附加的「食品中毒責任」僅限內用的情況。只要有提供外帶、外賣、外送、擺餐車等,就需要依規定再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 產品責任險推薦商品

產品責任險的保費與「銷售額」有關 (銷售額越高,保險公司必須承擔的風險也會增加),因此投保時要預估銷售額大約在多少以下。以下方案以最低的銷售額級距來試算,如果您預估的銷售額更高,歡迎再點選試算。

如果實際銷售額超出預估會怎樣?

根據條款,被保險人需要於保單屆滿後30日內,以書面申報實際銷售金額給保險公司。

而實務上為了方便作業,保險公司通常會在發送次年度續保通知時,請您填寫上年度實際銷售總金額。

若實際銷售額超過則需補繳差額。若實際銷售額低於預估,因一般內銷產品責任險之應收保費即為最低保險費,並無退費機制,您可於次期保單改投保較低的級距。

icon 安達產物 產品責任保險(食品業)

產品責任
100萬
每一人體傷
400萬
每事故體傷
不適用
每事故財損
1,000萬
總保險金額
查看方案詳情
【產品責任險】
每一個人身體傷害: 100萬
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 400萬
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 1,000萬
自負額: 2,500元
符合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最低保額
年繳 2,000元起
試算 / 投保

icon 安達產物 產品責任保險(食品業)

產品責任
200萬
每一人體傷
800萬
每事故體傷
不適用
每事故財損
2,000萬
總保險金額
查看方案詳情
【產品責任險】
每一個人身體傷害: 200萬
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 800萬
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 2,000萬
自負額: 2,500元
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最高2,000萬
年繳 3,500元起
試算 / 投保

icon 富邦產物 五路財神(甲式)

產品責任
100萬
每一人體傷
400萬
每事故體傷
不適用
每事故財損
1,000萬
總保險金額
查看方案詳情
【產品責任險】
每一個人身體傷害: 100萬
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 400萬
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 1,000萬
自負額: 2,500元
✔ 刑事訴訟費用(保額6萬)
加值保障「刑事訴訟費用」6萬
年繳 3,500元起
試算 / 投保

⭐ 商家綜合保險

公共意外責任+產品責任險的雙重保障,顧客在店內發生意外也有保障。

因營業面積會影響公共意外責任險的保費,以下以0~24坪試算,其他坪數或保額請點選試算。

icon臺灣產物 頭家安心保 B+D

公共責任
200萬
每一人體傷
2,000萬
每事故體傷
200萬
每事故財損
4,400萬
總保險金額
產品責任
100萬
每一人體傷
400萬
每事故體傷
不適用
每事故財損
1,000萬
總保險金額
查看方案詳情
【公共意外責任險】
每一人體傷責任: 200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 2,000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責任: 200萬元
本契約最高賠償金額: 4,400萬元
自負額: 2,500元
✔ 食品中毒責任
✔ 停車場責任
✔ 廣告招牌責任(B)
✔ 電梯責任
✔ 天災責任
✔ 刑事訴訟費用(10萬)
✔ 慰問金費用
 
【產品責任險】
每一人身體傷害: 100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 400萬元
保險期間之累計保險金額: 1,000萬元
每一事故自負額: 2,500元
✔ 食品中毒
✔ 刑事訴訟費用(10萬)
雙主險,加值保障刑事訴訟費用10萬
0-24坪 / 年繳 5,000元起
試算 / 投保

icon安達產物 安店鋪2.0 方案A+產品責任

公共責任
200萬
每一人體傷
1,000萬
每事故體傷
200萬
每事故財損
2,400萬
總保險金額
產品責任
100萬
每一人體傷
400萬
每事故體傷
不適用
每事故財損
1,000萬
總保險金額
查看方案詳情 / 含100萬火險
【公共意外責任險】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200萬
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亡: 1,000萬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 200萬
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 2,400萬
自負額: 無
✔ 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
✔ 招牌責任附加條款(甲型)
✔ 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
 
【商業火災保險】100萬元
✔ 火災、爆炸引起之火災、閃電雷擊
✔ 爆炸險
✔ 煙燻險
✔ 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險
✔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險
✔ 小額賠款附加條款
✔ 重置成本附加條款
 
【現金保險】 3萬元
自負額: 每一事故損失金額之10%
 
【產品責任險】
每一人身體傷害: 100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 400萬元
保險期間之累計保險金額: 1,000萬元
每一事故自負額: 2,500元
三大主險,責任與財產全面保障
0-24坪 / 餐飲業 5,045元起
試算 / 投保

icon 國泰產物 頭家壓箱保 方案1+產品責任

公共責任
100萬
每一人體傷
1,000萬
每事故體傷
100萬
每事故財損
2,000萬
總保險金額
產品責任
100萬
每一人體傷
400萬
每事故體傷
不適用
每事故財損
1,000萬
總保險金額
查看方案詳情 / 含100萬火險
【公共意外責任險】
每一個人身體傷害: 100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 1,000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 100萬元
保期內累計保險金額: 2,000萬元
自負額: 2,500元
✔ 食品中毒責任
✔ 招牌責任(甲型)
✔ 慰問金費用
  
【商業火災保險】100萬元
✔ 火災、爆炸引起之火災、閃電雷擊
✔ 停業損失補償
✔ 重置成本附加條款
✔ 小額賠款附加條款
✔ 專業費用附加條款
✔ 殘餘物清除費用
✔ 擴大承保處所
  
【產品責任險】
每一個人身體傷害: 100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 400萬元
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 1,000萬元
自負額: 2,000元
三大主險,責任與財產全面保障
1-24坪 6,729元起
試算 / 投保

icon 安達產物 安店鋪1.0 方案A+產品責任

公共責任
200萬
每一人體傷
1,000萬
每事故體傷
200萬
每事故財損
2,400萬
總保險金額
產品責任
100萬
每一人體傷
400萬
每事故體傷
不適用
每事故財損
1,000萬
總保險金額
查看方案詳情 / 含100萬火險
【公共意外責任險】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200萬
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亡: 1,000萬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 200萬
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 2,400萬
自負額: 2,500元
✔ 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
✔ 招牌責任附加條款(甲型)
✔ 停車場責任附加條款
✔ 電梯責任附加條款
✔ 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
  
【商業火災保險】100萬元
✔ 爆炸險
✔ 煙燻險
✔ 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險
✔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險
✔ 停業損失險
✔ 小額賠款附加條款
✔ 重置成本附加條款
✔ 消防費用附加條款
✔ 緊急處理費用附加條款
✔ 現場保全維護費用附加條款
✔ 店舖貨物溫度控制系統損壞附加條款
✔ 殘餘物清除費用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員工所有動產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控制及停車處所之車輛附加條款
  
【現金保險】 3萬元
自負額: 每一事故損失金額之10%
  
【產品責任險】
每一人身體傷害: 100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 400萬元
保險期間之累計保險金額: 1,000萬元
每一事故自負額: 2,500元
超豪華方案,財產保險保障最全面
1-24坪 7,226元起
試算 / 投保

產品責任險詳細說明

以下是產品責任險示範條款 (各家條款可能有些微差異,應以商品實際條款為準)

第一條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或「追溯日」之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但本公司對「追溯日」以前已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被保險人非在保險期間內所受之賠償請求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自負額)

被保險人對於每一意外事故賠款須先行負擔本保險契約所訂明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於超過該自負額部份之賠款負賠償之責。

第三條  (賠償金額之限制)

依據本保險契約之規定,應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時,悉以本保險契約「保險金額」欄所載各項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如被保險人能以較少金額解決者,本公司以該較少金額賠償之。

第四條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即使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亦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拋棄追償權因而不能追償之損失金額。

三、因產品未達預期功能或使用不當或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提供錯誤之產品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產品尚在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經銷商或受僱人之控制或管理時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產品本身之損失或為檢查、鑑定、修理、清除、拆除、替換、收回該產品所發生之任何費用(包含為收回該產品所需退還之價款)。

六、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經銷商或受僱人於出售或移轉被保險產品之占有於他人時,已知悉該產品已有缺陷,因而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經銷商或受僱人之故意、刑事不法行為或故意違反正常製作程序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因被保險產品所致被保險人所有、管理或控制之財產損失,但受僱人之個人使用財物不在此限。

九、被保險產品若作為其他產品之材料、零件、包裝或觸媒時,致使該其他產品本身之損失。

十、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與被保險人有服務契約關係之人,因執行職務而其身體受有傷害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十一、在本保險契約「地區限制」欄所載地區以外所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賠償請求。    依本保險契約「準據法限制」欄所載地區以外之法律為準據法之賠償責任。

十二、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

      (一)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外敵行動(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強力霸佔或被征用。

      (二)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三)地震、颱風、洪水及其他氣象上之災變。

      (四)核子反應、核子輻射、及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及為測試、清理、除去、控制或處理前述輻射或污染所致之費用。

      (五)各種罰金、罰鍰、懲罰性賠償金或違約金,但經書面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六)因誹謗、惡意中傷、違反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所致者。

      (七)被保險產品用作船舶、飛機或其他航空器之零件或材料時。

      (八)被保險產品由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交付予買受人已屆滿十年者,但經書面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九)肇因於下列產品或產品中含有下列成份所致者,但經書面加保者不在此限:

   1.石綿(Asbestos)

   2.多氯聯苯(PCB)

   3.尿素甲醛(Urea-ormaldehyde)

   4.避孕用具或藥品(Contraceptives of any kind)

   5.乳矽膠填充物(Human implant containing silicon)

   6.治療亞級性骨髓神經系統之藥品(Subacute Myelo-Optico-Neuropathy)

   7.己醯雌酚(Diethylastilbstrol)

   8.奧克西欽諾林(Oxychinoline)

   9.感冒疫苗(Swine flu Vaccin)

   10.診斷或治療愛滋病(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之產品

   11.煙草及其製品(Tobacco and any Tobacco Products )

第五條  (名詞定義)

本保險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

  • 「被保險產品」係指經載明於本保險契約,由被保險人設計、生產、飼養、製造、裝配、改裝、分裝、加工、處理、採購、經銷、輸入之產品,包括該產品之包裝及容器。
  • 「被保險產品之缺陷」係指被保險產品未達合理之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點、或具有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足以導致第三人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者。
  • 「身體傷害」係指任何人所遭受之體傷、疾病及因而導致之死亡,以下簡稱「體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