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期間特定意外增額保險金
保障
通常怎麼保?
在旅遊期間內發生特定意外事故導致死亡或失能,會理賠保險金。
保戶於旅遊期間,發生「特定意外」而造成死亡或失能時,除了原先給付的一般保險金外,保險公司會增額理賠。死亡或失能情況需在發生事故後180日內,如果超過180日,則需證明失能是因為該意外事故所生,保險公司才理賠。
各保單所定義的「特定意外」皆不同,須以保單條款為準,常見的為搭乘交通工具或特定天災,如:
身故給付:
相關限制:
失能給付:
相關限制: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航空意外事故,自航空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第十條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 」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為準,依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航空意外 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 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航 空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 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航空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 付較嚴重項目的「航空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 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航空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航空意外 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航空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 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航空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 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文為例,被保險人遭受契約約定的特定航空意外事故,而在180內失能,除了可以取得意外失能保險金,還有增額的航空意外失能保險金。
- 計算方式:
航空意外失能保險金=保險金額X25%X失能程度對應比例 - 失能情況需在發生事故後180日內,如果超過180日,則需證明失能是因為該意外事故所生,保險公司才理賠。
- 大多保障範圍為失能等級1-11級(部分保單保障範圍為1-6級;也有僅保障失能等級1-3級等等)。
- 如果一次意外中造成兩項以上失能的話,可以加總給付,但是不能超過保險金額的25%。
- 如果不同的失能項目是在同一部位的話,只會給付一次較嚴重項目。
提供這類保障的險種
FAQ常見問題
Q1
旅遊期間特定意外增額保險金通常怎麼保?
Q2
目前市面上有哪些保險商品有旅遊期間特定意外增額保險金保障?
Q3
哪類的保險商品會有旅遊期間特定意外增額保險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