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癌症險等待期?

等待期是一種防止保戶帶病投保的設計,在這個期間內如果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理賠。

這是保險公司為了避免投保的人逆選擇,影響對全體保戶的公平,而設置的觀察期。

癌症險等待期是多久?

癌症險等待期90天,投保90內被診斷罹患癌症,不理賠!

癌症險的等待期是90天,在投保的90天內,不論是診斷出最初期的0期癌,還是重度癌症晚期,都不會理賠。

不僅是癌症險,重大疾病險、重大傷病險對癌症的等待期也一樣是90天。

有「無等待期」的癌症險嗎?

目前市面上雖然有極少數「無等待期」的癌症險,但伴隨著首年低保障的設計。

例如「遠雄人壽愛家守護五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這個商品並沒有等待期,但他第一年只賠「保費的2倍」,第二年才賠「保險金額」。舉例來說40歲男性投保100萬保額,首期保費$3,220,如果第一年罹癌,保險金只能賠$6,440並契約終止。所以實際上保險公司對這張保單的「觀察期」是365天,比90天更多。

隨著諸多理賠爭議,現今保險公司對核保的態度是越來越謹慎,未來應也不會出現完全免等待期的商品,更可能是變長而不是變短。

比等待期更長,第2~3年才理賠!

為了防範逆選擇,現今保險公司對商品的設計也越來越小心。
目前市面上有些癌症險,不僅有90天的等待期,有的要到第二年,甚至第三年才理賠。

比如下面是一張定期癌症險的條款:

第一保單年度初次罹患「癌症(重度)」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
第二保單年度起初次罹患「癌症(重度)」按保險金額給付。

指的是第一年如果罹患癌症,保險公司也只會按照保費退還給你,第二年之後才真正享有100%保險金額的保障。

這種設計並不是長年期癌症險的專利,即使是一年期癌症險,也有這種設計。但由於第一年幾乎無保障,因此首期保費可能會設計成比較便宜。

未誠實告知,會發生什麼事?

勸戒保戶勿帶有僥倖心理,想著撐過等待期就可以了。如果過了等待期就很快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會調閱病歷。如發現保戶有隱匿事實的情況,則可根據《保險法》第 25 條、第 64 條、第 127 條處理:

《保險法》第 64 條
1.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2.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3.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意思是:如果要保人故意隱匿病情,影響到保險公司的風險估計,在2年內保險公司可以單方面解約。

《保險法》第 25 條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 意思是:因為要保人故意隱匿病情而解約,保險公司不用退還保費。

《保險法》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意思是:對於帶病投保的疾病,保險公司可不理賠。

為了避免日後爭議,提醒保戶在投保時,就健康告知書上寫的問題,誠實回答。在誠實告知的前提下(比如問5年內病史),遇到保險公司查到其他病史(比如10年前病史)為由要解約時,也可以據理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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